(2013)寿羊商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王立全与寿光市昊罡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王立全与寿光市昊罡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全,寿光市昊罡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王 立 全 与 寿 光 市 昊 罡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羊商初字第2218号原告王立全,男,1958年10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广文,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昊罡化工有限公司。原告王立全诉被告寿光市昊罡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全的委托代理人刘广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寿光市昊罡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全诉称,2010年,原告承揽了被告公司院内的地面硬化等工程,至2011年1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工程款46770元,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770元。被告寿光市昊罡化工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立全于2010年承揽被告寿光市昊罡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的地面硬化等工程。2011年1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677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蔡永平给原告出具欠条。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款条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施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应当按照结算后尚欠工程款余额及时支付工程款,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寿光市昊罡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王立全工程款467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牟 明 刚审判员 李 云 升审判员 于 召 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路平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