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游燕平与南靖县康宝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燕平,南靖县康宝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靖民初字第2707号原告游燕平,男,1973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郑鼎芳,南靖县和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靖县康宝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游陈明,董事长。原告游燕平与被告南靖县康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添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燕平委托代理人郑鼎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燕平诉称,2006年8月4日,被告康宝公司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游燕平借款10000元,被告康宝公司向原告游燕平出具借条一张,落款有被告康宝公司公章及原法定代表人卢跃斌签名。该债务属于公司债务,依法应由公司归还。借款后,经原告游燕平催讨,被告康宝公司拒不还款。原告游燕平请求判令被告康宝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康宝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4日,被告康宝公司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游燕平借款10000元,被告康宝公司向原告游燕平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兹向游燕平借来人民币壹万元正。此据。南靖县康宝饮料有限公司经手人:卢跃斌2006.8.4”。借款后,被告康宝公司未向原告游燕平还款。另查明,借款时,卢跃斌系被告南靖县康宝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上事实,有原告游燕平提供的借条及原告游燕平庭审陈述用于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康宝公司向原告游燕平借款,有原告游燕平提供的借条为证,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借条落款有被告康宝公司公章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卢跃斌签名,故该债务为被告康宝公司债务,应由被告康宝公司归还。原告游燕平请求被告康宝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康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靖县康宝饮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游燕平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南靖县康宝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添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嘉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