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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2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霍某、黄某甲犯非法经营罪罗某、施某甲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黄某甲,罗某,施某甲,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21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施某甲,公司员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黄某甲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罗某、施某甲、沈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勋文、被告人霍某、黄某甲、罗某、施某甲、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底至6月期间,被告人霍某、黄某甲在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东村东周塘组某号被告人霍某的住处等地,采用电话联系或当面投注的方式,接受被告人施某甲、罗某、沈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十余期,投注额达人民币40余万元,后将上述码单转报至“郭某某”(另案处理)处。期间,被告人霍某主要负责接受下家码单,被告人黄某甲主要负责将码单输入互联网。被告人霍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黄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2013年4月底至6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在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东村的住处,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接受孙某、王某等人“六合彩”投注二十余期,投注额达人民币4万余元,后将上述码单转报至被告人霍某、黄某甲处,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2013年5初至6月期间,被告人施某甲明知被告人霍某、黄某甲从事“六合彩”报码活动,仍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帮助接受施某乙、朱某甲、施某丙、茅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十余期,并将上述赌资交予被告人霍某、黄某甲,投注额达人民币2万余元。2013年5月中旬至6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明知被告人霍某、黄某甲从事“六合彩”报码活动,仍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帮助接受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六合彩”投注十余期,并将上述赌资交予被告人霍某、黄某甲,投注额达人民币2万余元。2013年6月20日,慈溪市公安局民警在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东村东周塘组某号被告人霍某家中,查获用于“六合彩”报码的台式电脑1台、传真机1只。被告人霍某、黄某甲、罗某、施某甲、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黄某甲、罗某、施某甲、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王某、施某乙、朱某甲、施某丙、茅某、徐某、黄某乙、黄某丙、陈某、施某丁、朱某乙、杨某、陆某甲、陆某乙、施某戊、林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银行汇款记录、通某、投注码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霍某、黄某甲、罗某、施某甲、沈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黄某甲违反国家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罗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非法接受“六合彩”投注并转报他人,收受投注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被告人施某甲、沈某明知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助交接赌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霍某、黄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黄某甲、罗某、施某甲、沈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霍某、黄某甲、罗某、施某甲、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霍某、黄某甲、罗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对被告人霍某、黄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被告人罗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施某甲、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施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六、被告人霍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罗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台式电脑一台、传真机一只(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杰  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XX云(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