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西陵民催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罗田县安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田县安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陵民催字第38号申请人罗田县安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址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428号。法定代表人周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家志,该公司职员。申请人罗田县安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找到该汇票,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罗田县安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汪红卫审判员 钱蔚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付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