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秀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利,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利,农民。被执行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为然,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秀利与被执行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49283元,诉讼费200元,执行费214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