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尹辉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588号罪犯尹辉(乳名辉),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罪犯尹辉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经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以(2009)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3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尹辉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尹辉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三次,监服积一次。分别为:2011年8月记功,2012年1月表扬,2012年6月记功,2013年9月表扬,2013年9月记功,2012年度监狱服刑改造分子积极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