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89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志华,霍邱县马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屠仁兰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