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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执字第0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黄桂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雪,胡厚平,陈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扬邗执字第0844号申请执行人黄桂雪。被执行人胡厚平。被执行人陈凤祥。黄桂雪与胡厚平、陈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扬邗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目前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09)扬邗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克侃审 判 员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毛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