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魏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魏县计生局申请执行邢志龙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邢志龙,连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魏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邢志龙。被执行人连艳玲。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B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B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胜涛审 判 员  李艳芳代理审判员  陈合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鸣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