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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董发云与邱昭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发云,邱昭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董发云。被告:邱昭华。原告董发云与被告邱昭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发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万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