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董发云与邱昭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发云,邱昭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董发云。被告:邱昭华。原告董发云与被告邱昭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发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万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