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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法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上法执字第14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海,邹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法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凌海,男,1986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思阳镇XX社区XX屯*号。被执行人邹坪兵,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思阳镇XX路**号。现羁押于广西XX监狱。申请执行人凌海与被执行人邹坪兵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上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坪兵目前被羁押于广西北海监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结,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上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1)上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冯 林审判员  李枝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凌菲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