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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政平与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平,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896号原告王政平,男,1940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崇明县城桥镇沈国子弄*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程琴,女,1958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王政平与被告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程琴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本裁定书后三十天内。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严晓为人民陪审员  吴梅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