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政平与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平,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896号原告王政平,男,1940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崇明县城桥镇沈国子弄*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程琴,女,1958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王政平与被告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程琴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本裁定书后三十天内。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严晓为人民陪审员 吴梅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