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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商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胡卫清与毕仕朋、刘化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清,毕仕朋,刘化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商初字第277-2号原告胡卫清。委托代理人吕军宝,系青岛市南钟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仕朋。委托代理人蔡德亮,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化娟。委托代理人蔡德亮,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清诉被告毕仕朋、被告刘化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毕仕朋、被告刘化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卫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卫清负担。审 判 长  毛国宏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人民陪审员  谭哲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