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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辖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卢某与谭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辖初字第0020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徐淳桢(受卢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无锡市南长区五星家园58号102室。本院受理原告卢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谭某在法定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均在无锡市南长区,故该案应移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谭某因房屋拆迁,实际居住地在无锡市南长区五星家园58号102室,其户口也迁至上述地址。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谭某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均在无锡市南长区,故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鹿之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