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被告张彩付、贾蕊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吴俊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某,该行职员。被告张某某,住唐山市古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被告张某某、贾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原告陈述,信用卡持卡人李保平已于诉讼前去世,且原告不能提供李保平的遗产继承人具体情况,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的必要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1330元,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审判员 汪素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