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恢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敬娇与被执行人姜广臣、金淑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敬娇,姜广臣,金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吴敬娇,女,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姜广臣,男,194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系原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金淑芝,女,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吴敬娇与被执行人姜广臣、金淑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吉丰民二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7月30日,本院裁定终结执行,保留债权。2013年12月9日该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撤销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7)吉丰民二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