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朱绍滨与王中秋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滨,王中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朱绍滨。委托代理人杜冬冬,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秋。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朱绍滨与被告王中秋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绍滨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绍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朱绍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孔祥伟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新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