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成学与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东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学,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东湖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72号原告李成学,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松隆。委托代理人刘洁琼,女,汉族,1985年9月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东湖店,区太宁路百仕达花园东郡商业楼地面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小松隆。原告李成学诉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东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成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志伦(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