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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成学与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东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学,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东湖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72号原告李成学,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松隆。委托代理人刘洁琼,女,汉族,1985年9月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东湖店,区太宁路百仕达花园东郡商业楼地面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小松隆。原告李成学诉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东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成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志伦(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