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吉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600号原告吉某,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姚某,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诉被告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彦申审 判 员 杨 娅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丁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