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诉韩忠亮、第三人刘传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韩忠亮,刘传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409号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法定代表人杨守群,主任。委托代理人沈余宽,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忠亮,男,汉族,成年,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人刘传永,男,汉族,成年,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韩忠亮、第三人刘传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王文文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会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