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占林寿木厂与张良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林寿木厂,张良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占林寿木厂负责人赵俊福。委托代理人安长喜,男,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全。委托代理人张俊林。委托代理人王帅,男,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占林寿木厂与被告张良全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祁劳仲裁字(2013)第3号仲裁裁决书,并判令原告占林寿木厂不承担被告张良全的医疗费、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134596.63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占林寿木厂未领取营业执照,依法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占林寿木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实际交纳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洪代理审判员 杨乃钰人民陪审员 梁小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史学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