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尖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银元与赵基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元,赵基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初字第66号原告李银元,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赵基英,男,1986年出生,汉族,兴安物流顺捷车队负责人,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元与被告赵基英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银元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银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银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银元负担。审判员 王晋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