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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银元与赵基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元,赵基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初字第66号原告李银元,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赵基英,男,1986年出生,汉族,兴安物流顺捷车队负责人,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元与被告赵基英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银元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银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银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银元负担。审判员  王晋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