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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刘金波与王福江、刘新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波,王福江,刘新真,袁永亮,王伟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初字第3007号原告刘金波,性别:××,××年××月××日生,××族。委托代理人王秀芹,性别:××,××年××月××日生,系原告之妻。被告王福江,性别:××,××年××月××日生,××族。被告刘新真,性别:××,××年××月××日生,××族。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学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永亮,性别:××。被告王伟生,性别:××,××年××月××日生,××族。委托代理人杨志明、刘雪梅,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波诉被告王福江、刘新真、袁永亮、王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良忠审 判 员  董常丽人民陪审员  李云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