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常丽红与深圳新田厦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丽红,深圳新田厦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76号原告常丽红,女,汉族。被告深圳新田厦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艳。原告常丽红诉被告深圳新田厦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1日,被告在其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田厦翡翠明珠花园开展珠宝项目招商,以招商为由向原告收取翡翠玉石交易中心2-203号商铺定金3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出具收款收据,承诺当年8月份试营业,10月份正式开业。被告于2011年4月14日取消证照有效期,2012年6月28日通知各商户及媒体参加招商新闻发布会,��了约定开业时间,被告已经搬离现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负责人黄艳退还定金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6万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3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被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常丽红(彩翠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交来翡翠玉石交易中心2-203号商铺定金三万元(¥30000.00元),信用卡”;同日,原告在被告的pos机刷卡支付3万元。原告陈述被告承诺将商铺装修好后再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现在第三人已经更换了项目,已找不到被告。以上事实,有收款收据、pos机回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定金系当事人间约定的债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告以出租商铺事宜为由,收取原告订约定金3万元,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关于商铺的租赁合同,且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请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约定及法定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新田厦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丽红返还双倍定金6万元;二、驳回原告常丽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明靖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