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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终字第16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倩与高连成、高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倩,高连成,高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6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倩,女,1962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谷良坤,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连成,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冉,女,1990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文秀(高冉之母),1962年10月29日出生。上诉人王倩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7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76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羽红审 判 员  田海雁代理审判员  纪灵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