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梅某某宣告窦某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某某,窦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邓法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梅某某,男,生于2005年1月29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监护人:梅学玺,男,生于1953年10月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梅某某伯父。诉讼代理人:王磊。被申请人:窦某某,女,生于1968年5月1日,汉族,农民,系梅某某母亲。申请人梅某某要求宣告窦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窦某某与申请人梅某某之父梅学增于1993年3月3日结婚后,2005年1月19日生育了梅某某。梅学增2007年秋身患重病,因医治无效于2011年11月27日死亡。2008年2月窦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梅某某在其母亲窦某某离家出走的5年时间里,有时在其伯父梅学玺家生活,有时到其亲戚家生活,因生活确实困难,至今仍未入学,本院于2013年8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窦某某的公告,3个月期间已届满,窦某某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梅文柱、牛琴、辛世永证明了窦某某与梅学增婚后生育一子梅某某后,梅学增病故,梅学增病重期间,窦某某离家出走,后梅某某跟随其伯父梅学玺生活的事实。梅某某、梅学玺户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二人家庭户籍情况。邓州市公安局白牛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证明白牛乡干渠村梅楼22号户主梅学增于2011年11月27日死亡,户口已注销的事实。4、邓州市白牛乡干渠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梅某某父亲梅学增死亡原因及时间、梅某某母亲窦某某离家出走时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窦某某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已满2年,其子梅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发出了寻找窦某某的公告,且公告期间已经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窦某某为失踪人;二、指定梅学玺为失踪人窦某某的财产保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武圣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全惠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