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姚正理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正理,陈韵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姚正理,男,24岁。委托代理人王柳军,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亚萍,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韵竹,女,25岁。本院立案审理的原告姚正理与被告陈韵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姚正理以诉讼主体需要变更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正理撤回对被告陈韵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姚正理负担。审判员 袁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瑞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