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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4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捷与被告勾勇、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勾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4086号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负责人李崇夫,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喜春。被告勾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朱国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系该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洪博,系该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与被告勾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林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喜春、被告勾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4日,被告勾勇驾驶辽A960**号小型汽车,由银河街福州路右转与原告的辽ALY5**号沈北出租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右后门凹陷变形无法营运。事发后原告将车辆送至辽宁牧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于2013年10月23日修理完毕,沈北新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勾勇负事故全部责任。辽ALY5**号车辆为营运性质出租车,此次事故造成车辆停车9天,该车被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修车费500元、停运损失1800元,合计2300元。被告勾勇辩称,原告诉状上所写属实,我的车投保了应由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辽A960**号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并特约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限内,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同意赔付,只同意赔偿500元修车费,诉讼费用不在保险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4日19时5分,勾勇驾驶辽A960**号小型轿车行至沈北新区银河街福州路口,右转时与直行的由闫立明驾驶的辽ALY5**号车相刮,造成辽A960**号车左前有损,辽ALY5**号车右侧有损。该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认定:勾勇负事故全部责任,闫立明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次日辽ALY5**号车被送至辽宁牧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2013年10月23日修理完结算,修车费为500元。另查明,辽A960**号轿车登记车主为杨文浩,被告勾勇称该车实际车主为勾勇。勾勇为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其中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含不计免赔。辽ALY5**号车为原告公司的营运车辆,付永利为该车单车经营者,闫立明为该车司机。根据沈北新区交通运输管理处开具的证明,该车辆每日收入为200元。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已经由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勾勇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司机闫立明无事故责任。被告勾勇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因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勾勇承担。关于原告要求的修车费500元,为实际发生,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停运损失1800元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该限额的,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修车费5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停运损失1500元;三、被告勾勇赔偿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停运损失300元;上述款项,各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勾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淑华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