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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66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某,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尚义县石井乡东山行政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董定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彪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