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771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安庆市人,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正浪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某某诉称:原、被告缺乏应有的夫妻感情基础,婚后争吵不断,加之被告喜欢打牌,不尽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任店新村北区29幢住房的居住权归原告,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任店新村北区25幢住房的居住权归被告,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发生矛盾,长期不能化解,致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有较好的婚姻感情基础。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无证据支持,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员顾正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苏曼琳(实习)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