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罗志友与合肥唯创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友,合肥唯创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27号原告:罗志友,男,汉族,1959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高贤玉,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唯创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友与被告合肥唯创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志友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志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罗志友负担。审判员 章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