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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曹永与刘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永;刘大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76号原告:曹永,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刘大忠,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受理了原告曹永诉被告刘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大忠名下的鲁D×××**江淮面包车一辆,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大忠名下的鲁D×××**江淮面包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绍刚代理审判员  魏 红人民陪审员  程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