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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8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薇与李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薇,李辉,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806号原告周薇,女,1972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浩坤,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辉,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被告王玲,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原告周薇与被告李辉、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薇的委托代理人田浩坤,被告李辉、王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薇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二被告向我借款45万元,承诺2011年5月返还。后于2011年5月1日重新出具借条,约定2012年5月1日偿还,并以其房屋抵押(未做登记)。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只偿还了一部分,尚有25万元未还。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偿还我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2日开始,以45万元为基数,计算到2012年12月8日;自2012年12月9日开始以30万元为基数,计算到2013年6月1日;2013年6月2日后以25万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辉、王玲辩称:我们一共从原告处借了30万元,2010年4月18日和2010年4月25日各转账一次。到现在已经还了20万,还钱时间也对,只欠10万元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8日和23日,被告李辉、王玲通过转账的方式分两次从原告周薇处借款30万元。2011年5月1日,二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周薇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正,2012年5月1日到期,愿以房产抵押(程庄北里1号楼1单元102号)”,后未做抵押登记。2012年12月8日,王玲还给周薇15万元,周薇在原借条左下方书写:”王玲于2018年12月8日已还15万,本条还差15万”并签名。2013年5月5日二被告还给周薇5万元,周薇出具收条并在收条下方注明”2010年借条(以前)还差10万没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周薇提供的借条,被告李辉、王玲提供的收条、转账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照约定的时限偿还借款,且借款的数额应以实际产生的为准。综合本案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二被告从原告处的实际借款额为30万元。现二被告已经还款20万元,尚余10万元未还,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中的10万元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则不予支持。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应按照该期限计算利息,原告请求的利息计算标准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辉、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薇借款十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开始,以三十万为基数,计算到二O一二年十二月八日;自二O一二年十二月九日开始,以十五万为基数,计算到二O一三年六月一日;自二O一三年六月二日开始,以十万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周薇负担1560元(已交纳),由被告李辉、王玲负担10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康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