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石喆等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王卫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78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女,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辩护人李珍,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卫东,男,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辩护人雷富阳,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北京市天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王卫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11月8日,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双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王卫东及辩护人李珍、雷富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晚,被告人王卫东与购毒人员李某某(另行处理)经电话联系约好毒品交易事宜后,伙同被告人石如约至某酒店大堂内,将一包净重10.81克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交易完成后,王卫东在走出酒店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王卫东到案后交代了上述事实并带领民警抓获石。民警后又在石所住的房间内查获二包共计净重8.10克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上述毒品和毒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和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石、王卫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监控录像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情况说明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王卫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王卫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卫东到案后带领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石,构成立功,依法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两名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被告人石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石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石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从其处查获的8.10克毒品应当一并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量刑时酌情考虑,故对被告人石辩护人提出的8.10克毒品不应计入石贩卖毒品数量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被告人王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茜浩代理审判员 刘华锋人民陪审员 顾鸿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庄云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