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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刑执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霞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657号罪犯张霞,男,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以抢劫罪判处张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宣告缓刑五年;在缓刑期间,又因强迫卖淫罪经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以(2010)涡刑初字第002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前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七千元,被告张霞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24日以(2011)亳刑终字第000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霞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霞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6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2年3月表扬,2013年9月表扬,2013年9月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至2020年12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