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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菱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湖州金久电镀有限公司与安吉孙豪办公家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久电镀有限公司,安吉孙豪办公家具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菱商初字第256号原告:湖州金久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发。被告:安吉孙豪办公家具厂。代表人:孙卫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久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孙豪办公家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州金久电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金久电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州金久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30元,减半收取4215元,财产保全费2897元,合计7112元,由原告湖州金久电镀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费张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峰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