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栖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宪荣与被执行罗廷武、胡长凤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类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栖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孟宪荣,男,196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罗廷武,男,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胡长凤,女,1957年4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栖民一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胡长凤名下坐落在本市栖霞区某某路XX号某某城某某苑XX幢X单元XX室(楼盘名称:某某城某某苑,销售许可证号:(2009)151,丘权号:887440-I-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龚明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