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智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