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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闫坤发与被告李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坤发,李跃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闫坤发,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被申请人李跃军,又名李耀军,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闫坤发与被告李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闫坤发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坤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闫坤发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洪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卫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