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9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曲桂平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桂平,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904-2号申请执行人曲桂平。被执行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桂平与被执行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扣划被执行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190元,被执行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扣划存款异议,执行异议书在审查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