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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尚耀文与刘凯、汪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耀文,刘凯,汪海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912号原告:尚耀文,男。委托代理人:王少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凯,男。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海棠,女。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耀文与被告刘凯、汪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凯、汪海棠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耀文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凯、汪海棠的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耀文撤回对被告刘凯、汪海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78元,由原告尚耀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