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浏商初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美轮运动器材(太仓)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美轮运动器材(太仓)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浏商初字第0104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飞,高级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宁格,该单位员工。被告美轮运动器材(太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美轮运动器材(太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