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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王孝平与宗玉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平,宗玉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王孝平,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瑞展,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玉麟,男,1960年9月24日生,汉族。原告王孝平与被告宗玉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孝平及其代理人刘瑞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玉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孝平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2年2月3日,被告宗玉麟因经营和偿还他人债务需要向原告借款66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6500元。被告宗玉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3日,被告宗玉麟向原告王孝平分别借款54000元、12500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其中54000元的借条载明:今借王孝平现金54000元用于偿还杨春光3万元、耿永昌22000元、张青20**元,2012年3月3日偿还借款;12500元的借条载明:今借王孝平12500元整,用于偿还账务和企业启动,2012年3月3日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涉案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被告出具的借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原告借款66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玉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孝平借款6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宗玉麟负担(因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宇审判员 孔祥伟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