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柳晓刚与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晓刚,张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3022号原告柳晓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传德被告张俊杰原告柳晓刚与被告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7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3年7月27日,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并由被告承担实现债权支付的一切费用。以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故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支付自2013年7月27日至全部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本院通知后,原告仍不能提供,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晓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