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东东与薛高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东,薛高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长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刘东东,男,汉族。被告薛高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东与被告薛高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东于2013年12月10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东与被告薛高峰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东东撤诉。审判员 张亚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