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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三执民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宏卫与浙江保力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罗宏卫,浙江保力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签发年月日拟稿年月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268号申请执行人罗宏卫,农民:其他。被执行人浙江保力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法定代表人:张秀月。本院在执行罗宏卫与浙江保力捷科技有限公司(2013)台三执民字第1268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2)台三民初字第0080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明湄审判员  卢兆军审判员  章以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永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