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射执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长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利,陈勇,周正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456号申请执行人徐长利。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周正娅。申请执行人徐长利与被执行人陈勇、周正娅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射商初字第05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射商初字第055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亮亮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边海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