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法恢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荆某某、邓某某与张某某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某某,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法恢执字第00047号申请人荆某某被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眉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3153元(邓某某承担案款16158元,张某某承担案款14825元,受理费2170元,邓、张各半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1999年元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2003年11月27日以债权凭证执行终结程序。2013年9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邓某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涉案较多,尚无能力,查询银行均无个人存款,申请人家庭困难,夫妻离婚,且有80岁老母身体长期多病,以执行救助金予以退付诉讼费、执行费,共计2600元。现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眉法恢执字第00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书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