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吾廷与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吾廷,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393号原告:陈吾廷。委托代理人:吴建峰。被告: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陈吾廷与被告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吾廷撤回对被告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陈吾廷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