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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埇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吴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埇刑初字第0089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3)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宿州市埇桥区支河乡赵台村赵台庄赵某家南边的小竹林处,威胁、殴打赵某,并将其放在口袋里的3000元人民币抢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吴某构成抢劫罪,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吴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无异议,但只抢21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宿州市埇桥区支河乡赵台村赵台庄赵某家南边的小竹林处,威胁、殴打赵某,并将其放在口袋里的2100元人民币抢走。被害人赵某于2013年6月18日报案,2013年9月7日南京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证明2007年10月27日被告人吴某因故意毁财被行政拘留七日,但卷中缺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机关出具了说明;2009年6月15日被告人吴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吴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二、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称2013年6月17日晚大约十一点多,在他家南边小竹林西边的东西路上,吴某拿木棍朝他头上和身上夯,他用胳膊挡,还把他胳膊给夯烂了,吴某打过他以后就把他后屁股口袋里的3000块钱给掏走了。(三)被告人吴某供述,称2013年6月的一天晚上,大概十点多,他路过赵某家,他就问赵某钱在哪,赵某告诉他在赵某裤子后面口袋里,他就去掏钱,赵某用手掐他的脖子,他就揍了赵某,然后他就把赵某钱抢跑了。一共21张,都是100元面值的,他第二天去南京花了。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是由被害人赵某于2013年6月18日报案,遂案发。被告人吴某于2013年9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吴某身份事项。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抢劫的数额为3000元的意见,因无其他证据证实,故应认定为2100元为宜,被告人吴某对抢劫数额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赵开满人民币2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陈叶亮人民陪审员  邵 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东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注公众号“”